在產品標示部份,食藥署食物組科長李婉媜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食品廣告不能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違者分別可處最高400萬元與500萬元罰鍰;《消費者保護法》則規範,進口食品若有附帶警語,業者應標示在中文仿單中,且內容不克不及較原廠簡單,否則可處最高2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應作好自主管理。
不外,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示意,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告白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解釋,指出事前審查違反廠商言論自由,不符合比例原則等,因此我國目前在食品、藥物與化妝品廣告上,只有藥物廣告須事前審查,食品廣告則比照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採取市場監管和業者自立治理。
報告中列舉,美國原廠瓶罐寫道「本產品僅供營養補充品使用」,國內直銷商的廣告卻是「最營養的早餐,沒事3湯匙,有事6湯匙,打基礎」;美國原廠瓶罐警告「未經諮詢醫師,不應提供給1歲以下嬰兒食用」,國內直銷商的翻譯則將警告弱化,僅寫「1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產製的「精沛素」進口台灣後,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廣告,迥異美國原廠瓶罐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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