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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投遞之生效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示投遞,自將通知佈告或通知書黏貼通知佈告處之日起,其刊登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率;就應於外國為投遞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率。但第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通知佈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率。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時代,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時代內刊登之翻譯

法院通知佈告登載新聞紙翻譯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語(泰文)、法文、德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等外藉說話之海外埠區版、海外版航空版登載報紙翻譯民事裁定通知佈告、判決公告、公示投遞等國際航空版公告登報以離婚失蹤、履行同居義務、終止親權事務及終止收養關係事務為主。如需翻譯為外文,請將全文翻譯後,包羅(大旨、根據、通知佈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

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依前條劃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統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翻譯

法院通知佈告, 公示送達, 民事判決, 海外版

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1.應為投遞之處所不明者。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於外國為投遞,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劃定管理,或預知雖依該條劃定管理而無效者。
4.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如無人為公示投遞之聲請者,受訴法院得依取權命為公示投遞。
6.原告或曾受投遞之被告變更其投遞之處所,而不向訴訟法院陳明命為公示投遞。

什麼是公示投遞?(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投遞是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行為(投遞物為訴訟書狀<文書>)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無法投遞,送達程序若何進行?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投遞,當事人須於規定刻日內登報,並儘速將登載之報紙檢送法院,以利計較投遞時候,是不是正當投遞,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則依職權管理翻譯

法院公告公示送達民事判決海外版|國外版登報

公示投遞之方式(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示投遞,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投遞之文書,而於法院之通知佈告處黏貼通知佈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投遞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通知佈告處。除前項劃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式通知或公告之翻譯若聲請人及法院均已知受投遞人實際已出境,惟仍以較易為應受送達人查悉者為當,故應盡量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為宜,受投遞人更有獲知之機會。若受投遞人仍於國內,則刊登於全國版之新聞紙。

大陸地區配頭(如港澳地域新娘/大陸地域新娘等)
1、在台灣離婚
(一)和談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和談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挂號,兩願離婚始生效率。於辦好離婚挂號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和談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親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親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打點離婚挂號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頭具有民法第1052條劃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肯定後,至戶務事務所管理離婚挂號。
2、在大陸離婚
(一)和談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頭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治理機關申請離婚挂號,並獲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本地公證處打點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挂號,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翻譯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整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整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投遞證書(或離婚調整墨客效證實),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挂號,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投遞兩邊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翻譯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肯定證實書,向大陸本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區域離婚判決肯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供給相幹的諮詢辦事,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投遞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體式格局,顛末必然的時代,在法令上即視為與現實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率。
平常會採用公示投遞的緣由,最首要是因為投遞的地方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依然無法投遞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投遞。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投遞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可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投遞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翻譯
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投遞,自張貼通知佈告之日起算,假如以登報的體例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由20日産生效率。外國為投遞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率。

公示投遞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53條)
為公示投遞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錄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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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區域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度)配頭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頭返回其原屬國後打點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頭辦理離婚挂號之正確流程以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和談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地點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挂號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交際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元打點離婚挂號翻譯倘該外籍配頭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元辦理翻譯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地點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挂號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順次送經處所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商業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度婚姻挂號局打點離婚挂號。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和談書或離婚判決書及搞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順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處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交際部領務局驗證後,便可向其戶籍地點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解決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律例定離婚須由註冊官挂號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頭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和談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挂號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商業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獲得離婚申報證實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和談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地點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挂號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元打點離婚挂號。

(中華民國之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通知佈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假寓國外沒法投遞法院公函者翻譯社應登載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翻譯

報紙告白、法院公告登載辦事中間,代辦署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告白登報。供應聲請人産生各項事件登載新聞紙登報翻譯登全國版及海外版處所法院通知佈告-民事裁定、公示投遞、法院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海外版、支票股票遺失登報、本票裁定、限制繼承登報、提存所通知佈告、清算人通知佈告、法人變動挂號及設立挂號、准備會公告、祭祀公業通知佈告、債權通知佈告、公司股東會議通知佈告翻譯
登載{承平洋日報}{都邑時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廣告、法院通知佈告線上登載。今朝共同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管帳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通知佈告登報業務迎接相關行業持久共同,亦接待小我或公司,E-MAIL或撥辦事專線委刊廣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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